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0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王兆强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王兆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特30号申请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开发区大浦工业园云桥路18号。法定代表人:白爽,该公司企管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善,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兆强,男,,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恒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建霞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昕格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