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4510兴化市晓日建材有限公司与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晓日建材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510号原告:兴化市晓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法定代表人:刘宝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骏,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兴化市晓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日建材公司”)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晓日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晓日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伟立即给付晓日建材公司水泥款1.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伟向晓日建材公司购买水泥,截止2016年7月份结欠晓日建材公司水泥款共计1.9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后晓日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陈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陈伟向晓日建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晓日建材公司水泥款1.9万元,于2016年8月10日前偿还。欠条出具后,陈伟未给付欠款。以上事实有晓日建材公司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伟欠晓日建材公司水泥款1.9万元,有晓日建材公司提供的欠条为证,应当清偿。陈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兴化市晓日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1.9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6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7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姚卫强审 判 员 苏胜忠人民陪审员 周君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林秀书 记 员 杨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