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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董凤芝与被告宋智臣、王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芝,宋智臣,王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473号原告:董凤芝,女,54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虎林市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智臣,男,51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绍文,虎林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楠,男,27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祥光城市花园24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王昊,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继鑫,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花园综合楼(1-2)-1。负责人:蒋建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全,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外勤,现住虎林市地税局二号门市,身份证号码2310271969********。原告董凤芝与被告宋智臣、王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董凤芝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董凤芝负担。审判员  庚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