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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杨乐乐与易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乐乐,易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4民初776号原告:杨乐乐,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被告:易文龙,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原告杨乐乐与被告易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文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乐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杨乐乐现金叁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易文龙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实。经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3月24日,被告易文龙向原告杨乐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乐乐现金叁万元正(30000)借款人易文龙。2013.3.24。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证人景某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在原告催要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能还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还款要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文龙返还原告杨乐乐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易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林人民陪审员陈霞人民陪审员樊丽萍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