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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朝金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朝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16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朝金(绰号“老顽童”),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赤水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朝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3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朝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何朝金,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0年下半年以来,朱天华(已判刑)伙同他人在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李某2(已判刑)原有赌场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设赌场,以梧潭村村外山坡龙眼树下的空地等地点为赌场,利用扑克牌为赌具,聚集多人参赌,抽头渔利。2011年7月份以来,该赌场股份重组,向某、李某3、“大刀”等人(均另案处理)入股赌场,李某2于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后也直接参与赌场管理,期间赌场则雇佣被告人何朝金及李某4、舒某、蔡某1、张某1(均已判刑)等人。其中,被告人何朝金在赌场负责收取“水钱”,李某4、舒某、蔡某1则负责在赌场外围望风,张某1负责看场、维持秩序。李宝清还将其位于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西北区64号住宅门口的水泥埕地出租给赌场用于聚赌,从中获利。2012年6月13日上午,王某3、潘某(均另案处理)等十六人在上述水泥埕地上的搭盖棚子赌博时被查获,警方当场抓获李某4、舒某、蔡某1、张某1,并查扣赌具扑克牌6副,赌资人民币114200元。2、2014年下半年以来,蔡一成、王飞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山上一空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二块比”班章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成牟利。被告人何朝金于2015年3、4月间入股赌场,并在现场维持秩序。2015年7月,舒某受雇于蔡某2成负责在赌场内抽取“水钱”、更换扑克等。2015年12月11日,警方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张某2(已判决)及陈某3、李某1等23名参赌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及陈某2、腾某(另案处理),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5400元、赌具扑克牌5副(均已被判决没收)。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何朝金在晋江市被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户籍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王某1、李某1、冉某、陈某1、陈某2、腾某、陈某3、王某2、刘某、许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2、舒某、王某3、李某4、朱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何朝金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何朝金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朝金在第二起开设赌场犯罪中是主犯,在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中是从犯,故对其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朝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何朝金诉称:原判认定的第二起赌场是蔡某2成开设的,蔡某2成给其的钱是欠款,其并未从赌场中非法获利。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朝金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何朝金诉称原判认定的第二起赌场是蔡某2成开设的,蔡某2成给其的钱是欠款,其并未从赌场中非法获利的意见。经查,证人李某1、冉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与同案犯张某2、舒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何朝金在蔡某2成的赌场中占有股份,在赌场中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的事实,上诉人何朝金归案后对于其到蔡某2成开设的赌场中帮忙维持现场秩序并分得一成股份,至案发时共从中分得11000元的事实亦供认不讳。故上诉人何朝金该诉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朝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何朝金在第二起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参与该起开设赌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并结合上诉人何朝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其作出了适当的量刑。故上诉人何朝金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郑荧莹代理审判员  庄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钻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