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卯光军与被告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卯光军,张立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759号之一原告:卯光军,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立新,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卯光军与被告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立新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邹 宇审判员 陈益勤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一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