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传祥与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祥,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875号原告:谢传祥,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峨山县双江镇练江南路下段(私人房屋)。法定代表人:杨甘露。被告: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第A幢16楼。法定代表人:杨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符莹(系公司员工),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传祥诉被告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传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传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传祥撤诉。本案受理费36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谢传祥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