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超与张宽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张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154号原告:高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宽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宽鹏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