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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玉立与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立,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异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玉立,女,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吴新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郭红军,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冬玲,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书记。委托代理人:黄希杰,建华区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张玉立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张玉立伟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第三人张玉立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了本案的债权。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00)龙法执字第168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第三人张玉立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龙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立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为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有一处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街二委227组,面积为4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2003年5月30日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与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产置换协议,将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街二委227组(建设大街167号)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含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面积为4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在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歇业后无偿接受齐齐哈尔市华中工贸总公司的面积为4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将其置换的行为应在所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