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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李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李步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597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绿地香颂小区B1#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969567280。负责人:曾结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珊瑚,系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331353。被告:李步超,男,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熊良明,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222295。委托代理人:徐丽君,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142196。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李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曾 群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