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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涂松英与涂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松英,涂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802民初6765号原告:涂松英,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涂坊镇涂坊村涂坊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6********。被告:涂兰英,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腾北路理想城**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5********。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荣(被告涂兰英之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腾北路*号理想城**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8********。原告涂松英与被告涂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涂松英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涂兰英立即归还原告涂松英借款7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涂兰英应于2017年10月17日前归还原告涂松英借款7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涂兰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