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8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娜诉被告王琳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王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8563号原告:王娜,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东,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琳,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娜诉被告王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壮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