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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厉红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红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513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红军,男,1980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湖北省江陵县,曾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4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4月23日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红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红军及其辩护人曾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厉红军酒后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牌号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涵江区兴涵街自福厦路往涵江区政府方向行驶,途经涵江区信访局附近路段时,撞上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闽B×××××小轿车尾部,致厉红军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被害人李某报警,民警前往现场处理,并将厉红军带往涵江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厉红军因受伤在涵江医院治疗。同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提取的厉红军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80.83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同月28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对上述事故作出认定,厉红军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另查明:2017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厉红军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并对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厉红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月7日,被告人厉红军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厉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司鉴[2017]醇检字第719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本院(2004)涵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李某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厉红军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候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厉红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厉红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又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厉红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厉红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厉红军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次日,公安机关以厉红军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并对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厉红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故被告人厉红军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厉红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主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保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