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行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株洲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辉,株洲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初407号原告张国辉,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罗建平,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系张国辉岳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卫国,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辉诉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国辉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辉负担。审判长 吴晓斌审判员 彭 华审判员 梁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