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松、郭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松,男,汉族,1951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郭建,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松与被执行人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郭建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松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郭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建所有的位于上××××室有房产,已在上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查封,但该房属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所有,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