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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杰峰印刷厂、宁波双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杰峰印刷厂,宁波双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杰峰印刷厂(普通合伙),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渔业村。法定代表人:朱峰,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宁波双彩工贸有限公司,住宁海县茶院乡东南溪村。法定代表人:孙师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杰峰印刷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宁波双彩工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72677.25元、执行费990.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宁海县××院乡南溪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本院已另案依法拍卖,但余款不足,本案无可分配金额。3.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