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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冶某某诉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某某,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冶某某,男,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边某某,男,汉族,系青海省湟中县人。本院在执行冶某某与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冶某某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222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