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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王心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王心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6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栋,系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心杉,住德惠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心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4619.6元,理赔金62426.56元;2.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又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00元、邮寄费112.00元,均返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