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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市恒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福斯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恒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福斯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596号原告:无锡市恒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无锡市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山配套区东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9095771X。法定代表人:吴立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福斯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80483399F。法定代表人:葛水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恒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福斯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恒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市恒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包淳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