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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0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程锡康与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锡康,龚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0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锡康,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雅中街42号1层。法定代表人:龚福贵,总经理。被执行人:龚福贵,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本院在执行程锡康与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2014年8月29日、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4)荣民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2014)荣执字第845-1号执行裁定书、(2016)川0321执103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29号第6幢第1-2层房屋。2017年9月5日,案外人徐龙海对本院查封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29号第6幢第1-2层房屋中的第6幢3号门面房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拆迁安置房,要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以(2017)川032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29号第6幢3号门面房(建筑面积47.85平方米)的执行,现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徐龙海申请解除对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29号第6幢3号门面房(建筑面积47.85平方米)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荣民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2014)荣执字第845-1号执行裁定书、(2016)川0321执103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富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29号第6幢第1-2层房屋中第6幢3号门面房,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498.81平方米中的旭阳镇光明路127号商业服务房屋(建筑面积47.85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