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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存与平泉县金海利铁矿、平泉县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存,平泉县金海利铁矿,平泉县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904号原告:郭存,男,1954年6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坤(系原告郭存儿子),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现住河北省平泉市。被告:平泉县金海利铁矿,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杨柏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公司矿长,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平泉县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才立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负责人:王振东,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村综治专管员,住河北省平泉市。原告郭存与被告平泉县金海利铁矿、平泉县乾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郭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3.00元,由原告郭存负担。审判员  孙国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