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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功与庞永青、庞永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功,庞永青,庞永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577号原告杨功,男,1962年10月12日生,白族,祥云县人,居民,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王向书,祥云县彩云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庞永青,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庞永芝,女,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功诉被告庞永青、庞永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永青、庞永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功承担。审判员  龚丽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