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功与庞永青、庞永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功,庞永青,庞永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577号原告杨功,男,1962年10月12日生,白族,祥云县人,居民,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王向书,祥云县彩云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庞永青,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庞永芝,女,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功诉被告庞永青、庞永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永青、庞永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功承担。审判员 龚丽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