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016号原告高某,男,1990年8月2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徐某某,女,1991年6月2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