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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2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盐城华鼎食品有限公司、滕玉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盐城华鼎食品有限公司,滕玉荣,陈秀珍,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富荣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海3楼,机构代码:9132010071624473XH被执行人盐城华鼎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2221-0,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五路与盐宁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陈秀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滕玉荣,男,1965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陈秀珍,女,1965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富荣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L0037247-2,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前进五号楼。负责人滕玉荣,该酒店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玉荣、陈秀珍、盐城华鼎食品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富荣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亭商初字第178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玉荣、陈秀珍、盐城华鼎食品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富荣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2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正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