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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瑞、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李爱军,付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瑞,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爱军,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付京瑞,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郭瑞申请执行李爱军、付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