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3670李后建与李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后建,李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3670号原告:李后建,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李后燕,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李后建与被告李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后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后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后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后燕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李后建借款4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李后燕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后燕未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后燕以借钱干铸造厂为由,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李后建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李后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后建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李后燕2013年3月11日”。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后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后建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李后燕负担(原告李后建已预交,被告李后燕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李后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巍审 判 员 武 凡人民陪审员 朱和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