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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73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告:李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宁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