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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9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与刘广秀、张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刘广秀,张文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9450号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朱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秀,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文志,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与被告刘广秀、张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董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