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郎世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郎世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山海协作区开源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40403-6。被执行人:安徽郎世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管鲍路与颍利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8888968-X。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郎世光电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三友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桂宝书 记 员 孙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