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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阎长宇与周晓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长宇,周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阎长宇,男,1991年生。被执行人周晓明,女,1991年生。本院在执行阎长宇与周晓明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阎长宇要求本院执行其依据(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对其子阎昊森享有的探视权。因上述法律文书对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且其子阎昊森的监护人即被执行人周晓明明确表示不拒绝探视,为此对探视的具体实施应由申请执行人阎长宇与被执行人周晓明进行协商约定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阎长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禹审判员  王铁军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凤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