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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全江申请执行王成旭、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全江,王成旭,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朱全江,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王成旭,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高玲,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朱全江申请执行王成旭、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王成旭、高玲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朱全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旭、高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成旭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全江2017年3月31日到期应还借款本息24000元,被执行人高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60元,以上款项合计242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玲在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高玲工资收入2000元,及其他各种绩效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均予以扣留。具体扣留工资截止时间待本院根据扣留的工资收入总额另行确定,扣留款项由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