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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源华与王林贤、吴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源华,王林贤,吴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920号申请人:吕源华,男,194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王林贤,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吴爱芳,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申请人吕源华与被申请人王林贤、吴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源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林贤、吴爱芳14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周祥明和吕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大观路73号102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林贤、吴爱芳14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周祥明和吕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大观路73号102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