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黎大军与谢正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大军,谢正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771号原告黎大军,男,1984年4月25日,陕西省旬阳县被告谢正发,男,1984年10月30日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大军与被告谢正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大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大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