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与被告薛某1、薛某2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薛某1,薛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451号原告:邹某。法定代理人:刘某(邹某母亲),女,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英(邹某外婆),女,生于1962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1。被告:薛某2(薛某1父亲),男,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原告邹某与被告薛某1、薛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邹某负担。审判员 葛作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