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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与被告薛某1、薛某2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薛某1,薛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451号原告:邹某。法定代理人:刘某(邹某母亲),女,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英(邹某外婆),女,生于1962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1。被告:薛某2(薛某1父亲),男,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原告邹某与被告薛某1、薛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邹某负担。审判员  葛作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