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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6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延波申请执行季东旭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6执保12号申请保全人张延波,女,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保全人季东旭,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张延波申请执行季东旭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据本院(2017)黑7506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于显波名下位于通北镇九组9103/9新家园小区C栋3单元302室(建筑面积56.32平方米,产权证号:通字第011548号)住宅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延波申请执行季东旭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