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74号罪犯郑华,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刑一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6月7日核准。2004年1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8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1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23日减刑一年;2014年12月19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经考核,成绩合格,到课率98%。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按时参加劳动,遵守车间规章制度,两年来累计完成93000件的毛衣拆纱任务,经检验,产品质量均合格。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计分283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计分1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华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荣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