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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桂育与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育,女,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光明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公司存续办主任。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井市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办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桂育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桂育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自动履行执行款50000.00元,于2017年10月12日自动履行执行款10070元(本金50000.00元,利息8570.00元,迟延履行金525.00元,案件受理费975.00元),并支付执行费801.00元。申请执行人刘桂育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庆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