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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郭关劳、赵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关劳,赵林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59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关劳,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林林,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上诉人郭关劳与被上诉人赵林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赵林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郭关劳赔偿其车辆损失469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郭关劳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郭关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审查,郭关劳虽书面提交了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关劳虽然书面提交了上诉状,因其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关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