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佳佳与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佳,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345号原告:陈佳佳,女,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梅家梁社区龙州大道1号31栋4-13。法定代表人:黄刚。原告陈佳佳与被告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陈佳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佳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郭静书记员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