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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红志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志,北京德洋盈磊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志,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德洋盈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号*座*层05B。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徐红志与北京德洋盈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争议仲裁一案,本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0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北京德洋盈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人民币1217592元、利息(以人民币10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北京德洋盈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承担的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576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北京德洋盈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刘全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