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1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威海市小二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雨,威海市小二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3295号原告:李春雨,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威海市小二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崔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原告李春雨与被告威海市小二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春雨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5.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共计人民币895.50元,由原告李春雨负担。审 判 长  高洁华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欣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