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禄元与吴如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禄元,吴如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2135号原告:罗禄元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如高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罗禄元与被告吴如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禄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如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禄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如高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吴如高向原告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7%,借款期限为6个月。吴如高借款后连续向原告归还本息14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其催款均未果。被告吴如高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异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吴如高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向罗禄元先生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元(小写¥:10000元整)”、“出息7分”等。此后,被告按月息7分向原告支付了俩个月的利息共计1400元,但借款本金未向原告归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罗禄元与被告吴如高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吴如高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从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有载明:“今向罗禄元先生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元(小写¥:10000元整)”,可以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万元,原告自愿按法律规定将被告已向其支付两个月的利息超出月利率3%的部分抵扣为借款本金,即借款本金为9200元(1400元-600元=800元,10000元-800元=9200元)。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出息7分”,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只能主张按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吴如高归还借款本金92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如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如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罗禄元归还借款本金92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如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桂莲代理书记员 刘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