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8年6月6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小学文化,捕前住卫辉市司马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携带作案工具钳子、螺丝刀在卫辉市南关十字东老巴头火锅店门口,将张某1的黑色永久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卖掉。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201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在卫辉市健康路九阳售后门市前,将陈某的一辆白色立马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卖掉。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3、201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在卫辉市高级中学门口,将张某2的白色雅马哈助力车偷走,后二人觉得该车较破将车遗弃至路边,该车已追回。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4、2017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在新乡市凤泉区和平大道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门口,将师某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卖掉。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5、2017年5月24日凌晨,李某伙同刘某在新乡市凤泉区和平大道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门口,将崔某的黑色本田摩托车偷走,该车已追回。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6、2017年5月27日凌晨李某伙同刘某在卫辉市人民路啵儿香饭店门口,将聂某的黑色英克莱牌电动车偷走,该车已追回。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5元。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与刘某在仿古街因形迹可疑,被巡逻人员盘问,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综上,被盗车辆总价值12085元。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亲属代李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15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2450元,退赔被害人师某3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钳子和螺丝刀,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崔某、陈某、张某2、张某1、聂某、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书证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车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罪行未被公安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代了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钳子和螺丝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家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