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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蒋钟华、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钟华,蒋世林,蒋晓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蒋钟华,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连发,华安县仙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世林,男,1985年7月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蒋晓婷,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蒋钟华于2017年7月4日以本院在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闽0629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世林、蒋晓婷返还借款本息91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以月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1088元请求一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钟华与被执行人蒋世林、蒋晓婷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蒋世林、蒋晓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蒋世林、蒋晓婷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蒋世林、蒋晓婷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蒋世林、蒋晓婷现去向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再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阙慧婷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