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破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破申29号申请人: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嘉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3112254G。法定代表人:朱志武。被申请人: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052893。法定代表人:林志余。我院在执行被申请人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同意,裁定中止对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执行并于2017年9月18日提起适用破产程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涉执案件中负债金额约为1030万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6日,于2012年10月19日经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800万元,住所地在乐清市翁垟工业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程序并依法移送破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成和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汤 铭审 判 员 王 磊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麻洪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