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春付与张旭光、戴启民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付,张旭光,戴启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57号申请人:张春付,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张旭光,男。被申请人:戴启民,男,住开原市。申请人张春付与被申请人张旭光、戴启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旭光驾驶的辽MHK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5万元。担保人周科岩用其自有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旭光驾驶的辽MHK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