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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财保67号申请人:宋某某,汉族,住某某县。被申请人:李某某,汉族,住某某县。申请人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支行的存款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