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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越申请执行金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越,金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越,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金艳林,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执行李越申请执行金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