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琳与李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李跃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523号原告:李琳,男,1985年3月2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李跃洪,男,1977年8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诉与被告李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琳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