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奥瑞电子机械有限公司、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奥瑞电子机械有限公司,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奥瑞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诚信路1号605室,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898389771。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北路39号605室,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65374R。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奥瑞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